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并
以 22.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