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7 证券简称:爱威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5
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2,000 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8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
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
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 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 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 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丁建文先生向公司董事会
提议使用公司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二)2024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以 7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0)。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 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规定。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7/6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6/28,由丁建文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1,000 万元~2,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21.80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458,716 股~917,431 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6746%~1.3492%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6659872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2、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3、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
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完毕或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3、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公司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的总股本 68,000,000 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000 万元,以回购价格上限 21.8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917,431 股,约占目前总股本的 1.3492%;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1,000 万元,以回购价格上限 21.80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458,716 股,约占目前总股本的 0.6746 %。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1.80 元/股,该价格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2,000 万元(含)。若按本次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1.80 元/股(含)测
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
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股) (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0 0 458,716 0.6746 917,431 1.3492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68,000,000 100.0000 67,541,284 99.3254 67,082,569 98.6508
股份总数 68,000,000 100.0000 68,000,000 100.0000 68,000,000 100.0000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548,991,209.65 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494,899,167.99 元,流动资产 287,063,208.96 元。假设以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
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3.64%、4.04%、
6.97%。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为 9.85%。本次回购不会
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
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
未来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
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
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
减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的 6 个月内均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