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5 证券简称:凯赛生物 公告编号:2023-085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1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2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3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如果内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及内幕信息
或有关人员个人隐私的,公司可以拒绝
提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事项。 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
4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 司 下 列 对 外 担 保 行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担保;
5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供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 产 30%的担保;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 提供的担保;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2/3 以上通过。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议。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会审议。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二)及(四)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
总披露前述担保。
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审议批准权限和程序审批对外担
保事项,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
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视损失、风险、
情节轻重进行追责;对相关责任人的追
责,包括批评教育、降低薪酬标准、扣
发应得奖金、解聘职务等。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6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7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