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1 证券简称:灿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4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50 号)同意注册,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276,8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2.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17,230.26 万元,扣除新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9,997.6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678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灿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瑞微电子”)作为“芯片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灿瑞微电子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并与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
上海灿瑞微电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86041110000071016 芯片研发中心项
子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闸北支行 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灿瑞微电子(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6041110000071016,截止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二芯片研发中心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
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
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
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
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上述产品
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
用途。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
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雯、苗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
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11、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1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