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1 证券简称:灿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7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47.3981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1,488.9391
万股的 1.28%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4 年 11 月 18 日为授予日,以 15.67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 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7.3981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秀法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 年 9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0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48)。
4、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灿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0)。
5、2024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并同意以 15.6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7.3981 万股限制
性股票。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同意以 15.67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7.3981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
2、授予数量:147.3981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1,488.9391 万股的 1.28%
3、授予人数:70 人
4、授予价格:15.67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归属期 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归属期 起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划公告日股
(万股) 比例 本总额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吴玉江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8.00 5.43% 0.07%
郎伟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5.00 3.39% 0.04%
郑小明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00 2.71% 0.03%
二、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67 人) 130.3981 88.47% 1.13%
合计 147.3981 100.00% 1.2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