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0-003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23.38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65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900 万股,发行价格 25.8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78,296.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9,963.89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8,332.11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出具了
《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60019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11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的投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筹集资金投入总额 登记备案项目代码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5,847.19 25,847.19 2019-360122-77-03-000465
运营中心项目 45,029.12 45,029.12 2019-360122-77-03-000464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不适用
合计 100,876.31 100,876.31
为保证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账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如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将以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方式解决资金缺口。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9,963.89 万元(不含增值税)。
截至 2020 年 12 月 1 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金额为人民币 423.38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发行费用 已从募集资金中 自筹资金预先支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扣除金额 付
承销保荐费 7,965.40 7,871.06 94.34 94.34
审计验资费 660.38 141.51 141.51
律师费 754.72 122.64 122.64
信息披露费 476.42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
106.98 64.89 64.89
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合计 9,963.89 7,871.06 423.38 423.38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0]060091
号)。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23.38 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0]060091 号),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23.38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十一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金达莱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0]060091 号);
(三)《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