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3-01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3.64 万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12),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同日,披露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祝继高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01)。
4、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
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03)。
5、2021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9、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未达到《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对应的归属比例为 30%不得归属,因此,作废已授予但未满足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3.64 万股,其中,作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19.86 万股,作废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3.78 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本身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未成就,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文件
(一)《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