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17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调整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范围,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修订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调整情况
为了有利于公司的梯队建设,完善管理层的治理结构,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 人员范围,调整后人事总监一职不再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本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事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会秘书。
新增条款: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法院提起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按
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批准权限和程
序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
责;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包括批评教育、
降低薪酬标准、扣发应得奖金、解聘职务
等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