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2-00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滨州莱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清算
注销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滨州莱纵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莱纵横”)的通知,莱纵横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解散莱纵横并进行清算注销。注销后,莱纵横的全体合伙人将承继莱纵横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并按照各自持有莱纵横的股权比例承继莱纵横所持有的莱伯泰科股份,同时将继续履行莱纵横在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
具体情况如下:
一、莱纵横解散注销的基本情况
莱纵横成立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于浩,公司住址:山
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翟王镇南外环路北 200 米。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莱纵横持有公司 4,16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6.21%,以上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莱纵
横已召开合伙人会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同意解散并注销莱纵横。莱纵横注销后,莱纵横的全体合伙人将承继莱纵横的所有债权债务,并按照各自持有莱纵横的股权比例承继其所持有的莱伯泰科股份,同时将继续履行莱纵横在莱伯泰科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事项。
莱纵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划按如下安排进行分配:
序号 莱纵横全体 在莱纵横的持 对应股票分配 占公司总股 担任莱伯泰
合伙人名称 股比例(%) 数量(股) 本比例(%) 科的职务
董事、财务
1 于浩 34.4338 1,432,446 2.1380 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2 黄图江 10.5821 440,215 0.6570 核心技术人
员
副总经理、
3 邓宛梅 10.5821 440,215 0.6570 核心技术人
员
副总经理、
4 丁良诚 8.6561 360,093 0.5375 核心技术人
员
人事总监
5 刘海霞 8.6561 360,093 0.5375
维修工程
6 马宏祥 5.7673 239,919 0.3581 师、监事
高级研究
7 张晓辉 4.0423 168,160 0.2510 员、核心技
术人员
销售经理
8 宝红玉 3.8519 160,240 0.2392
大区经理
9 朱彬 3.8519 160,240 0.2392
运营总监、
10 王争奇 2.3147 96,292 0.1437 监事会主席
大区经理
11 胡建文 2.3147 96,292 0.1437
无
12 田春明 2.1734 90,413 0.1349
耗材部经理
13 马忠强 1.3868 57,691 0.0861
研发经理、
14 谢新刚 1.3868 57,691 0.0861 核心技术人
员
合计 100.0000 4,160,000 6.2090
注:若表格中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莱纵横注销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二)莱纵横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公司减持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遵守该等其他规定。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4)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
益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减持前提
①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本公司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行人上市后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等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减持价格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6)减持数量
①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③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7)预先披露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8)披露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如果本公司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公司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