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0-00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4,0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形式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7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4.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21,6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7,117,924.5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482,075.47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XYZH/2020BJA2075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如下:
序 投资金额 使用募集资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万
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额(万元) 元) 备案情况 环评情况
第 1 年 第 2 年
分析检测智能 京顺义发改 顺环保审字
1 化联用系统生 18,890.44 18,890.44 3,007.24 15,883.21 (备) [2019]0097
产线升级改造 [2019]88 号 号
项目
实验分析仪器 京顺义发改 顺环保审字
2 耗材生产项目 7,433.71 7,433.71 2,741.09 4,692.62 (备) [2019]0098
[2019]87 号 号
研发中心建设 京顺义发改 顺环保审字
3 项目 9,629.70 9,629.70 4,904.63 4,725.07 (备) [2019]0099
[2019]89 号 号
合计 35,953.85 35,953.85 10,652.96 25,300.90 - -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
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投资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结
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产品期限最长不超
过 12 个月。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闲置部分资金分笔按不同期限投资上述现金
管理产品,最长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计划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4,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决议有效期及投资决策
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形式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形式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在每个季度末对所有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六、审议程序
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4,0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34,0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莱伯泰科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