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3 证券简称: 思科瑞 公告编号:2022-005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766,978.54元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30日下发《关于同意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1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8,82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574.3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5,250.6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7月5日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5893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7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思科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成都检测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17,519.82 17,519.82
2 环境试验中心建设项目 6,804.39 6,804.39
3 无锡检测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16,681.91 16,681.91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4,850.29 14,850.29
5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合计 61,856.41 61,856.41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则项目的资金缺口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补足,募集资金到位前,将以自有资金或采取银行贷款方式筹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用于主营业务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和置换情况
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总额
3,766,978.54 元(不含税),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766,978.54 元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766,978.54元。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和审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经审核,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成都思科瑞管理层编制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成都思科瑞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6408 号);
(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