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0 证券简称:爱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5-027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股票数量:3,593,615 股
2、发行股票价格:79.20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84,614,308.00 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80,612,310.30 元
预计上市时间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博医疗”“公司”)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 3,593,615 股已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 189,544,528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3,593,615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增至 193,138,143 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为解江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就本次发行证券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等发行相关事宜予以审议决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预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竞价结果和具体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2025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爱博诺德(北京)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23 号)。
2025 年 3 月 12 日,本次发行获上交所审核通过。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74 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3,593,615 股,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4 年 11 月 26 日,本次发行
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77.99 元/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79.20 元/股,其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1.55%。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84,614,308.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4,001,997.70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80,612,310.30 元。
5、发行对象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8 家,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8,404 71,153,596.8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9,034 60,907,492.80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8,253 60,053,637.60
4 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359,361 28,461,391.20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9,054 24,477,076.80
6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9,937 20,587,010.40
7 董易 119,786 9,487,051.20
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9,786 9,487,051.20
合计 3,593,615 284,614,308.00
6、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7、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8、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验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5 年 4 月 25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信永中和”)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验资报告》
(XYZH/2025BJAA12B0192)。经审验,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保荐人(主承
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爱博医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284,614,308.00 元。
2025 年 4 月 25 日,银河证券将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
余款项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中。
2025 年 4 月 29 日,信永中和对实际到账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5BJAA12B0200)。经审验,截至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284,614,308.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001,997.70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0,612,310.30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3,593,615.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277,018,695.30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 3,593,615 股,登记托管手续已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接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银河证券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
诺,以及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2、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公司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发出认购邀请、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发出缴款通知及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