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48 证券简称:长光华芯 公告编号:2022-033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3 号),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90.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80.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3,912.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0,295.0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3,616.92 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2)00037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苏州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光研究院”)作为募投项目“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和“研
发中心建设”的实施主体,并同意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
于 6 月 27 日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用于募投项目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号
高功率激光芯片、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1 激光研究院 件、模块产能扩充项 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 32250198874000000617
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苏州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二”,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250198874000000617,截至 2022 年 06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时锐、朱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