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5 证券简称: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3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27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54 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556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根据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永证验字[2022]第 210029 号),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
注册资本由 10,668 万元变更为 14,224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0,668 万股变更为
14,224 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具体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填充,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经中国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核准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首次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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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普通股【】万股,于【】在上海证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56万股,于
券交易所上市。 2022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简称:德邦科技,股票代码:68803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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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3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名称及
股份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公
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4 新增条款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
5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
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存管。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22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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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加资本: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一)公开发行股份;
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7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
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
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事宜及转股所导
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8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进行。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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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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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决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