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石网科)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 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山石网科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 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山石网科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 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计划有关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 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相关事宜出具了核查意见。
(四) 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
露了《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对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6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五)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了《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 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计划有关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及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七) 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失去激励资格,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对本计划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本计划首次激励对象由 184 人调整为 183 人,因离职原因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根据司龄、职位重要性、工作绩效等因素,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总量450.55 万股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415.00 万股保持不变。就前述事宜,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次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2 月 24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21.06 元/股,向 18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5.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4 日,同意以 21.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8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15.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八) 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该次监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24 日,并同意以 21.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83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授予 41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 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计划规定的限
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2 月 17 日为授予日,
授予价格为 21.06 元/股,向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55 万股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
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7 日,同意以人民币 21.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 2021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此外,监事会对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7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21.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6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35.5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1)同意本计划授予价格由21.06 元/股调整为 20.959 元/股;(2)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94.7783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65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登记相关事宜;(3)由于 1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40 名激励对象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