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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9

关于对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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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山石网科,A 股证券代码:688030;

  罗东平,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尚喜鹤,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陈  伟,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3 年 2 月 11 日,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3,000.00 万元至-16,000.00 万元,同比下降 404.53%至 311.85%;预计 2022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25,000.00 万元至-18,000.00万元,同比下降 562.47%至 432.98%。公告同时披露,净利润变动的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显著下滑、期间费用持续增加。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实现归母净
利润-18,250.23 万元,实现扣非净利润-20,555.73 万元。

    公司 2022 年度归母净利润为负,同比由盈转亏,公司应当
根据相关规则在 2022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业绩预告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实际财务状况和会计准则要求,对业绩情况进行充分、合理的预估,确保业绩预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司年度业绩出现亏损,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2 条、第6.2.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罗东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负责人尚喜鹤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伟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第
6.2.1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陈伟提出异议,公司及其他责任人无异议。陈伟提出:第一,其在 2022 年度多次召开会议积极关注了公司
经营和财务情况,并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外部审计第一次沟
通会上询问相关问题,公司未反馈可能出现触发业绩预告披露标准的情况。第二,其在获悉可能触发业绩预告披露标准后,督促
公司尽快确认最终数据,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责任人所提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判断公司资产情况,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的准确性负责。陈伟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督导人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公司可能触发业绩预告披露事项采取有效的履职措施,未对导致公司净利润变动的原因予以针对性关注,其所称已积极关注、公司未反馈及时更正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罗东平、时任财务负责人尚喜鹤、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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