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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保荐书

公告日期:2021-11-15

68803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保荐书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声  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中金公司”)接受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山石网科”或“公司”)聘请,作为山石网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准则第 27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经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释义与《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一致。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江涛:于 2019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最近三年曾经担任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云飞:于 2020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机构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贺潇潇

    项目组其他成员:徐石晏、黄捷宁、雷仁光、李卓然、张乔顺、俞乾伟、牛睿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景润路 181 号

注册时间:        2011 年 7 月 20 日

法定代表人:      罗东平

联系电话:        0512-66806966

业务范围:        提供包括边界安全、云安全、数据安全、内网安全在内的网络安全产品及服务,
                  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全方位、更智能、零打扰的网络安全解决方案。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1、发行证券的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
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2、发行数量

    本次可转债拟发行数量为不超过 267.43 万张(含本数)。

    3、证券面值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4、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

    5、预计募集资金量

    本次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量为不超过 26,743.00 万元(含本数)。

    6、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7、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8、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本次可转债无持有期限制。

    9、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3)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
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5)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1】306 号),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 A+。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6)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③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④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拟修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④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⑤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⑥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书面提议;

    ③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7)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
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8)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 公 司 决 定 向 下 修 正 转 股 价 格 时 , 公 司 将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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