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8 证券简称:沃尔德 公告编号:2022-027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
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等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其中《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1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3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大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标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4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的事项,及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划;
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 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事项;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事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项;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失效。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失效。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除第十八项以外不得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除第十八项以外不得
为行使。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保;
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担保; 提供的担保;
5 (五)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六)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担保
(七)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担保。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应当提供反担保。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利益的,可以豁免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披露前述担保。 的,可以豁免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
前述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