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79
国盾量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暨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拟对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同时,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公司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是
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6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7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是
上述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4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 第二条 公司系依《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安徽量子通信技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由安徽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 术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有限公司。公司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9134010068976734XU。 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68976734XU。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 公司的副总裁、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用量子技术实现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用量子技术实人类更美好的生活为己任,专注于量子通信的 现人类更美好的生活为己任,专注于量子通信核心制造,提供结合量子技术的综合信息系统 信息产品的核心制造,提供结合量子技术的综解决方案;以量子技术保护每一个比特信息的 合信息系统解决方案;以量子技术保护每一个安全,不断探索和实现更强的信息处理能力, 比特信息的安全,不断探索和实现更强的信息推动量子信息产业发展;与员工实现共赢,为 处理能力,推动量子信息产业发展;与员工实
股东创造价值,向社会提供服务。 现共赢,为股东创造价值,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董事会会
点。 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的,应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 大会实施网络投票的,应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东身份确认。 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东身份确认。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程序。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