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2-060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
限公司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3、 涉案的金额:20,311,900 元(未含资金占用费、口罩报废损失费、诉讼费等
费用);反诉的涉案金额:6,900,000 元(未含违约金、诉讼费等)。
4、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支持国机智能向拜费尔返还 20,311,900
元及利息,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国机智能的反诉请求。
5、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对国机智能的
预付款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事项虽已终审判决,但有关本次诉讼事项
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 风险提示: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执行完毕,本次涉案金额 20,311,900 元
仍存在部分或甚至全部未能收回,从而导致部分或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拜费尔空气净化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费尔”)因口罩设备合同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机智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
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2020 年 12 月 7 日,拜费尔收到国机智能关于口罩设备合同纠纷向法院提出
反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
2021 年 7 月 23 日,拜费尔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
为:支持国机智能向拜费尔返还 20,311,900 元及利息,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
求,驳回国机智能的反诉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4 日披露的《关
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2021 年 8 月 10 日,拜费尔就一审判决结果依法提出上诉并向法院送达《民
事上诉状》,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国机智能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拜费尔和国机智能均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
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1 民终 25752 号],二
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62,271.5 元,由拜费尔负担受理费 18,912 元,由国机智能
负担受理费 143,359.5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上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对国机智能的预付款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执行完毕,本次涉案金额为 20,311,900 元,仍存在部分或甚至全部未能收回,从而导致部分或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