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4-006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报告书
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践行“以投资者为
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
景的信心及价值认可,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提质增效重回报”,维护
公司股价稳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发展
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经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
告后三年内使用完毕;
2、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
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3、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3,000 万元(含)。其中,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
于人民币 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拟用于维护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4、回购期限:本次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5、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不存在减
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 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 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股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 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 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拟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公告十二 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 售,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出售,存在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被注销的风 险;
5、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可 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6、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 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为践行以“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价值认可,公司管理层将持续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以期实现长足发展,回馈广大投资者。主要措施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经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二)专注公司主业,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作为国内激光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坚持“激光器+”的产业定位,沿着“光纤器件—激光器—激光技术解决方案”的发展路径持续升级现有产品,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以激光核心技术为基础,打造了激光与光学、测试与测量、运动控制与自动化、机器视觉等技术平台,赢得了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公司持续聚焦于主营业务,将现有的技术储备与业务布局相结合,顺应下游趋势,紧跟客户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技术实力,壮大研发人员队伍,增强交付完整解决方案的能力,夯实激光行业竞争力,进而有效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与技术实力。
近年,公司新赛道布局奏效,新产品在行业主流客户中获得突破:在锂电领
域,公司提供的激光加工解决方案验证效果良好,激光器产品在头部客户的采购中进一步实现国产替代,并在储能、焊接等方向布局性能优质的激光器产品;在光伏领域,在晶硅技术路线上公司是行业首批实现 TOPCon SE 激光掺杂光源批量出货的厂商,在钙钛矿路线上公司持续迭代自主研发的激光模切设备及用于薄膜电池高精度划线的激光智能装备,于 2023 年成功赢得首个百兆瓦级别的订单;在光学检测领域,公司布局 XR 检测设备,已为消费电子头部客户交付第一代产品相关设备,现正配合客户预研第二代及开发后续产品序列所需 XR 检测设备;此外 VCSEL 模组检测设备、摄像头模组检测设备等光电有源检测设备受益于“空间计算”带来的消费电子产品的持续升级,公司针对新一代光学元器件开发的相关设备有望持续提升客户产品性能,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该领域的优势地位;
公司将继续紧跟行业头部客户实际激光加工应用以及光电检测需求,秉承着创新和差异化的研发思路加速新产品研发和现有产品升级,增强公司提供完善的一体化解决方案的能力,促进各业务板块协同发展,进而持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明确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严格执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自上市后持续分红,近三年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均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公司将继续根据所处发展阶段,统筹好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的动态平衡。长期来看,随着公司在激光领域布局逐步完善,公司将持续提升股东回报水平,落实打造“长期、稳定、可持续”的股东价值回报机制,持续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
(四)加强投资者沟通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投资者交流会、业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上证 e 互动、电话、邮件等诸多渠道,将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等情况,及时、公开、透明地传达给了市场参与各方。公司将积极与投资者保持密切沟通,
二、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条件。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符合《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有关董事会召开时间和程序的要求。
三、 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经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二) 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 回购期限
1、 本次回购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 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 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 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 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 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 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 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 本次回购的价格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相关规定,拟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00.00 元/股进行测算如下:
序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资金
号 回购用途 (股) 本的比例 总额(万元) 回购实施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