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9 证券简称:安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1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订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一些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2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份(与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等事
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发行文件具体规
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除采取累积投票
制外,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还应单独计票并披
露。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第一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 第一届董事会中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
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中 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中
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 的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
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 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股东大会选 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举。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4 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中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
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数 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监事会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举产生。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中
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 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
投票制。 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数 3%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名的人士,由监事会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可以集中使用。 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历和基本情况。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 年;
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5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