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6 证券简称:心脉医疗 公告编号:2021-049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0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 3399 弄时代医创园 25号楼 9 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普通股股东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33,173,88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33,173,88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例(%) 46.088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46.088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彭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顾建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3,173,880 100.00 0 0.00 0 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3,173,880 100.00 0 0.00 0 0.00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3,173,880 100.00 0 0.00 0 0.00
4、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3,173,880 100.00 0 0.00 0 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 270,947 100. 0 0.00 0 0.00
疗科技(集团)股份有 00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 270,947 100. 0 0.00 0 0.00
疗科技(集团)股份有 00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270,947 100. 0 0.00 0 0.00
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 0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4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270,947 100. 0 0.00 0 0.00
所的议案 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议案 2、议案 3、议案 4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
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武成、李怡垚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