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5 证券简称:交控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0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26,592,022 股
2、发行价格:28.58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759,999,988.76 元
4、募集资金净额:745,109,332.76 元
预计上市时间
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
本次发行新增 26,592,022 股股份已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基石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1,996,700 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19.9979%,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26,592,022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综上,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
2021 年 2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2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三)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三)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二)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等议案。
2021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张鸥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12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3、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1 年 3 月 11 日,发行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
《关于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交控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3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类型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26,592,02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9,999,988.76 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8 月 24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 24.64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8.58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5.99%。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759,999,988.76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14,890,656.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5,109,332.76 元。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1 年 9 月 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1 ]第 ZB11391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11 家投资者
申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759,999,988.76 元已足额、及时划入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账户。
2021 年 9 月 1 日,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
账户划转了认股款。2021 年 9 月 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B11390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6,592,022 股,募集资金总额759,999,988.76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4,890,656.00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745,109,332.76 元,其中,计入股本 26,592,022.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18,517,310.76 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本次发行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