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日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同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授予价格为 12.50 元/股,
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27 日,授予价格为 12.50 元/股,并同意向
符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