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科创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科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rbinXinguangOptic-ElectronicsTechnologyCo.,Ltd.
(住所: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南湖街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5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
发行股数 发行的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次发行不
涉及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9年7月10日
拟上市的交易所和板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0,00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9年7月3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承诺
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四、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未分配的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周期
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可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如下情况进行现金分红安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同时,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首先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果调整分红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按照本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此外,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有利于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二、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之“(三)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
为支持国家级“哈尔滨新区”核心承载区——松北区的产业发展,2010年经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各级政府协调,公司受邀参与产业集群建设。根据政府招商引资的统一安排,要求项目建设主体应在松北区登记注册,由于公司注册地不在该区,为尽快开展项目建设,2010年4月康为民等股东在松北区新注册成立了飞天科技。
2010年4月20日,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飞天科技签订了《哈尔滨江北科技创新城创新园入驻协议书》,由飞天科技负责在项目用地上开展投资建设,总投资约6亿元。2010年7月6日,飞天科技“光产业技术及其研发中心”项目完成备案。
飞天科技及康为民因飞天科技“光产业技术及其研发中心”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曾向发行人借款形成大额资金占用。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向飞天科技及康为民资金拆借余额分别为25,348.60万元、26,646.91万元和0.00万元。
鉴于:第一,公司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主要原因系为了支持当地产业发展,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第二,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已彻底解决,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后续亦未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第三,对于飞天科技、康为民资金占用,公司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提并收取了利息,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第四,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已经逐步建立、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对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予以审议确认,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因此,公司报告期内资金占用相关决策程序已经完备,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内部控制执行的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情况”之“(一)报告期内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