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0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3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胡继荣先生、任德坤先生、冯玲女士连续任职即将届满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的相关要求,胡继荣先生、任德坤先生、冯玲女士连任期限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对胡继荣先生、任德坤先生、冯玲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吴飞美女士、罗妙成女士、郭晓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吴飞美女士、罗妙成女士、郭晓红女士均已书面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披露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吴飞美女士、罗妙成女士、郭晓红女士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吴飞美女士、郭晓红女士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董事视频课程学习并取得学习证明,罗妙成女士、郭晓红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胡继荣先生、任德坤先生、冯玲女士对此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吴飞美女士、罗妙成女士、郭晓红女士的个人简历请参阅本公告附件。
公司将于 2022 年12 月 15 日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变更独
立董事事项进行审议。吴飞美女士、罗妙成女士、郭晓红女士三位的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吴飞美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 年 4 月出生,硕士
研究生学历。曾任福建商学院(原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闽江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闽江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德艺文化创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源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截至本公告日,吴飞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 次以上通报批评,未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2、罗妙成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1 年 2 月出生,经济
学硕士,教授、注册会计师。历任:福建财经学校教师,集美财政专科学校教师,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系副主任、主任、副院长,福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鼓楼分局副局长(挂职),福建江夏学院会计学系主任、科研处处长、会计学院教授;现任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福建交易市场登记结算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非上市公司福建南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罗妙成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 次以上通报批评,未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3、郭晓红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 5 月出生,管理
学硕士,教授,注册会计师。历任:福建江夏学院教务处副处长,福建江夏学院会计学院副院长,现任福建江夏学院会计学院教师,兼福州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硕士生导师。个人荣誉:省级优秀教师,参与或主持七项省、厅级课题。
截至本公告日,郭晓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 次以上通报批评,未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