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0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15)。
3、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16)。
4、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0年6月1日披露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派息事宜的,本公司按下述公式调整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00-0.22=9.78元/股。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做出的调整,公司监事会也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调整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0.00 元/股调整为 9.78 元/股。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杭可科技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