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及简历,我们认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务的任职条件,且其工作能力、经验背景能够履行相应工作岗位的职责。本次聘任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变更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于清教、赵懿清、姜慧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