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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百股份: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4-04-29

菜百股份: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
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在深化区管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出资人、公司、党委(纪委)成员、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
定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名称: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英 文 名 称 : Beijing Caishikou Department Store
Co.,Ltd.

  第七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06 号。邮
政编码:100053。

  第八条    公司于 2000 年 4 月 19 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京政
办函[2000]35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为北京宣武菜市口百货商场、中银金行、北京市宣武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北京民用航空保安器材公司、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润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沙工艺品厂、北京金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虎坊路百货商场、北京云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区技术交流站、北京恒安天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3 家企业法人单位及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

  依据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根据经公证的股份确权结果,将职工持股会所持92,718,182 股股份全部还原给 752 名职工持股会会员直接持有,该等人员与其余股东共同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内。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7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777.78 万股,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77,777.78 万元。

  第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十一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十二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依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依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依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依本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坚持专业经营,持续创新发展,提升品牌价值,追求顾客满意,围绕黄金珠宝首饰特色,不断完善专业经营,提高经营质量、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优势,保持行业领军地位。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包装食品、酒;零售卷烟、雪
茄烟;销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劳保用品、金银饰品、工艺美术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饰品加工;回收黄金、黄金饰品。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依法律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并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分公司。

                  第四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777.7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77,777.78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子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依法和本章程规定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依法持有公司股份者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股东权利:

  (一) 依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监督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股份;

  (五) 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所持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的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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