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8 证券简称:冠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1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3,099,56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3,609,361
元。 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东大会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上同意,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八十四条 …
第八十四条 增加 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累
积投票制。…
第八十四条 …
有权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为: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
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第八十四条 … 名。
有权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选人的为: 1、公司董事会提名;
(一)董事会; 2、公司监事会提名;
(二)监事会;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股 股东提名。
份的股东;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四)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
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
第九十八条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第九十八条 增加 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〇二条 … 第一百〇二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出现前述
情形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〇九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第一百〇九条 增加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在制定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在制定公司的利润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