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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80: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0-15

605580: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 JIANG T&C LAW 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354 号
致: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恒盛能源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恒盛能源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盛能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盛能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恒盛能源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恒盛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
    根据恒盛能源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提 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
浙江省衢州市龙游经济开发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 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 记日,即2021年10月11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共计代表股份
149,653,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4.826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49,6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4.8250%;
根据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 人,代表股份 3,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1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
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技术公司验证。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3,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16%。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恒盛能源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最终公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盛能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14 日,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
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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