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3-030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次减持计划披露之日,南京灵原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灵原”)持有杭州福莱蒽特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7,999,0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0%。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15 个交易日后的连续
180 日内,南京灵原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1,423,9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7%;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3 个交易日后的连续 180 日内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
过 716,8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4%,共计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2,140,7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61%。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南京灵原可以根据股本变动
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减持计划不包括公司实控人李百春先生在南京灵原持有的份额,
在本次减持计划中,李百春先生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在南京灵原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南京灵原创业投
5%以上非第 IPO 前取得:7,999,083
资合伙企业(有限 7,999,083 6.00%
一大股东 股
合伙)
注 1:其中公司实控人兼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百春先生;董事任鹏飞先生;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笪良宽先生;董事高晓丽女士;董事、副总经
理陈望全先生;监事李纪刚先生;监事姬自平女士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
注 2: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减持
计划减持 拟减持
计划减 竞价交易 合理 拟减持
股东名称 数量 减持方式 股份来
持比例 减持期间 价格 原因
(股) 源
区间
南京灵原创业 不 超 过 : 不超过: 竞 价 交 易 减 2023/6/2 ~ 按 市 IPO 前取 经营发展
投资合伙企业 2,140,728 1.61% 2023/11/28 场 价 得股份 需要
(有限合伙) 股 持,不超过: 格
1,423,928 股
大 宗 交 易 减
持,不超过:
716,800 股
注 3:董事任鹏飞先生通过南京灵原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229,200 股;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笪良宽先生通过南京灵原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
超过 229,200 股;董事高晓丽女士通过南京灵原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229,200 股;董事、副总经理陈望全先生通过南京灵原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
超过 229,200 股;监事李纪刚先生通过南京灵原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6,876股;监事姬自平女士通过南京灵原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6,876 股;
剩余 1,210,176 股为普通员工持有股份(届满离任监事杨凤梅女士在离任后 6 个
月内不减持任何公司股份)。公司实控人兼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百春先生通过南京灵原持有的股份尚处于限售期内,不参与此次减持计划。
注 4:任鹏飞先生、笪良宽先生、高晓丽女士、陈望全先生、李纪刚先生、姬自平女士、杨凤梅女士通过南京灵原间接持有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
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南京灵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
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等渠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南京灵原承诺:
(1)持股意向
作为发行人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
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参与老股转让。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以上股份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相应除权除息的处理。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30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予以处罚。
(5)本人不得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6)在本次发行中,本人在发行前所持股份不进行公开发售。
4、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
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