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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66 沪市 福莱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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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66: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2

605566: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1-008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注册资本等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63 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4 万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1]569 号),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
元变更为 13,334 万元。公司总股本由 10,000 万股变更为 13,334 万股。公
司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类型由“其
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于 20201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
股票发行完成后,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均发生了变化,现拟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章程日期变更为 2021 年 11 月,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二条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行独立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行独立
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由杭州福莱蒽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整 公司由杭州福莱蒽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301007042858760。            代码为 913301007042858760。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经中国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会”)核准/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 民币普通股 3,334 万股,于 2021 年 10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334 万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杭州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杭州福莱蒽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按出资比  福莱蒽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并  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并已在公司注册成立前足额缴纳出资。整  已在公司注册成立前足额缴纳出资。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数、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数、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发起人一:浙江富莱蒽特控股有限公司,以 发起人一:浙江福莱蒽特控股有限公司,以
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3896.4016 万股,占注 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3896.4016 万股,占注
册资本的 38.97%。                      册资本的 38.97%。

发起人二:李百春,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发起人二:李百春,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1466.8806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14.67%。  1466.8806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14.67%。
发起人三:李春卫,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发起人三:李春卫,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366.7201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3.67%。    366.7201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3.67%。

发起人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灵企业管理 发起人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净资产折股方式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净资产折股方式
出资 1375.2005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出资 1375.2005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13.75%。                              13.75%。

发起人五:宁波灵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发起人五:宁波灵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799.9083 万 伙),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799.9083 万
股,占注册资本的 8.00%。              股,占注册资本的 8.00%。

发起人六: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发起人六:杭州维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719.6883 限合伙),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719.6883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7.20%。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7.20%。

发起人七:方秀宝,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发起人七:方秀宝,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458.4002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4.58%。    458.4002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4.58%。

发起人八:方东晖,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发起人八:方东晖,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458.4002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4.58%。    458.4002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4.58%。

发起人九:赵磊,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发起人九:赵磊,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
458.4002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4.58%。    458.4002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4.58%。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334 万股,均
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一元。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事主持。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持。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主持。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表主持。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表主持。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
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议。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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