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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6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5

60556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莱蒽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福莱蒽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63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2.21 元,本
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1,073,881,4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9,830,686.7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74,050,713.22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69 号)。公司对募集
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及子公司制订了如下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行政管理中
心或供应链管理中心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管理中心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行政管理中心、供应链管理中心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合同约定,确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额度。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行政管理中心、供应链管理中心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及募投项目具体名称。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为避免募集资金在一般账户中与自有资金混同管理,财务管理中心将上述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建设所使用资金,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即实际兑付后)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进行置换。财务管理中心建立募投项目专项台帐,逐笔登记使用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每月末抄送保荐代表人。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子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先行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峰                    董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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