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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66 沪市 福莱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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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66:福莱蒽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一)

公告日期:2021-09-24

605566:福莱蒽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一) PDF查看PDF原文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目录)
1 发行保荐书
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2018 年-2020 年)
2-2 审阅报告(2021 年 1-6 月)
3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018 年-2020 年)4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 法律意见书
5-1 首次申报法律意见书
5-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5-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5-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6 律师工作报告
7 公司章程(草案)
8 关于核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一年三月


                      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目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3

  三、发行人情况...... 3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6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 ...... 7

  一、保荐结论...... 7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7

  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8

  四、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9

  五、发行人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14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4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17

  八、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 21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相关情况的核查意见...... 21

  十、关于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说明...... 22

  十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2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徐峰、董超作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福莱蒽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指定郭阳作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指定张宁、徐舟、洪陈旻豪为项目经办人员。

    保荐代表人情况如下:

    徐峰: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10 年投资银
行工作经历,曾先后参与或负责桐昆股份、新澳股份、灵康药业、艾德生物、大博医疗、宝鼎科技、振德医疗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迪安诊断再融资项目,荣盛石化定增,台华新材、振德医疗、英特集团等可转债,上海莱士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董超: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2014 年加入
中信证券,曾负责或参与了振德医疗主板 IPO 项目、当虹科技科创板 IPO 项目以及南京证券、长阳科技、大越期货、中信资本等改制或财务顾问等项目,参与振德医疗可转债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项目协办人情况如下:

    郭阳: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得会计硕士学位。2017 年加入中信证券,参与振德医疗可转债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
三、发行人情况

中文名称: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Flariant Co., Ltd.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百春

成立日期:      1998 年 7 月 24 日

住    所:      浙江省杭州市临江工业园区经五路 1919 号


电    话:      0571-22819003

传    真:      0571-22819003

经营范围:      生产:染料及配套中间体、助剂、硫酸钠;化工产品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及销售(化学危险品凭许可证经营);上述
                产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部件、包装制品的销售;
                本企业自产的各类染料及配套中间体、助剂、硫酸钠的出口及本企
                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部件的进
                口;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经自查并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后确认:

    (一)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0 年 4 月 22 日,在中信证券大厦召开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机构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

一、保荐结论

    作为福莱蒽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等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认真的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独立审计师的充分沟通,并经内核小组评审,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了《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发行人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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