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07 证券简称:国邦医药 公告编号:2021-025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53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3,823,5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2.5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30,131,395.00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85,403,348.45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44,728,046.5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803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科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披露的《国邦医药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
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中同科技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其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目前,中同科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 专户用途
(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6680305483 0.00 医药制剂项目、和宝生
新昌支行 物动保制剂新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同科技(以下简称“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6680305483,截止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00 元。该专户仅
用于乙方医药制剂项目、和宝生物动保制剂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其他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丁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丁方报送。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丁方作为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六、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和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丁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丁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若丁方发现甲方或乙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而甲方和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丁方声誉的情况下,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丁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