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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07 沪市 国邦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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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07:国邦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1-07-30

605507:国邦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国邦医药                        股票代码:605507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梅大道 6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特别提示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邦医药”、“本公司”、“公司”
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安德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家军、陈晶晶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廖仕学、竺亚庆、姚礼高、龚裕达、吕方方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孟仲建、刘萃萃、林志鸣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监事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监事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昌庆裕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仕琦汇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浙民投恒久、丝路基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6 个月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公司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有以下三种:

    1、本公司回购股份;

    2、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以上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按 1、2、3 的顺序先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每年实施
一次。

    具体措施及实施条件如下:

    1、本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于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实施方案发行人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后 60 日内实施。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执行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本公司回购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且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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