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梅大道 6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发行概况
发行人 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前总股数 47,500 万股
发行股数 发行总数为 8,382.35 万股,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 15.00%。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32.57 元/股
发行日期 2021 年 7 月 2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5,882.35 万股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安德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家军、陈晶晶承诺:
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的承诺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
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本人将严格遵
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三)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廖仕学、竺亚庆、姚
礼高、龚裕达、吕方方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
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
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四)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孟仲建、刘萃萃、林志鸣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
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发行人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次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监事
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
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新昌庆裕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仕琦汇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合伙企业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浙民投恒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