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系深圳市东鹏饮料实业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440300192277214F。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04 月 30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72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4001 万股,于 2021 年 05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EASTROC BEVERAGE(GROUP)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北路 142 号众冠红花岭工业西区 3
栋 1 楼。
邮政编码:5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执行总裁、集团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诚为本,打造“东鹏”专业化饮料生产、销售的区
域品牌,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给股东以最大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是:食品机械及包装材料的销售与技术咨询;房屋租赁;电子商务平台技术开发和系统开发、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发;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与应用;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与应用;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技术开发、软件的开发、测试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咨询。(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预包装食品)批发(饮料、无酒精饮料、包装饮用水);保健食品(限东鹏特饮)批发;普通货运;饮料、无酒精饮料、包装饮用水生产与销售。生产、销售:保健食品、饮料(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酒、精致茶;生产、加工:饮料包装容器;生产、销售瓶(桶)装引用水类(饮用纯净水);生产销售其他饮料(营养素饮料);数据挖掘、数据分析与数据服务;互联网数字内容开发;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及销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林木勤、天津君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市鲲鹏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木港、林戴钦、蔡运生、陈海明、李达
文、陈义敏、梁维钊、黎增永、邱汉财、肖光华、黄深博、彭得新、刘美丽、翟兴、于楠,在深圳市东鹏饮料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各自以其在深圳市东鹏饮料实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权益出资。公司发起人及其持股数额、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
1 林木勤 198,967,411 56.8478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天津君正投资管
2 理合伙企业(有 35,000,000 10.0000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限合伙)
深圳市鲲鹏投资
3 发展合伙企业 25,759,234 7.3598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有限合伙)
4 林戴钦 20,885,866 5.9674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5 林木港 20,885,866 5.9674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6 蔡运生 9,282,607 2.6522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7 陈海明 6,961,955 1.9891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8 李达文 5,105,434 1.4587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9 陈义敏 3,573,804 1.0211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10 梁维钊 3,480,978 0.9946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11 于楠 3,202,499 0.9150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12 翟兴 3,202,499 0.9150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13 黄深博 2,320,652 0.6630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14 黎增永 2,320,652 0.6630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15 邱汉财 2,320,652 0.6630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16 肖光华 2,320,652 0.6630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17 彭得新 2,320,652 0.6630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18 刘美丽 2,088,587 0.5967 净资产折股 2018.1.31
合计 350,000,000 100.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0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书,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