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9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1 号)核准,公司已完成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5,104,510 股,该部分新增股份已于 2022 年3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实际结果,公司总股本增加 45,104,510 股、注册资本增加人民币 45,104,510 元。变更后,公司总股本由 287,057,380 股增加至
332,161,890 股,相应注册资本由 287,057,380 元增加至 332,161,890 元。
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6 月 8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7.36 元/股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5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2 年 6 月 22 日,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登记工作已全面完成,公司总股本因此由
332,161,890 股增加至 332,337,840 股,公司注册资本因此由 332,161,890 元增加
至 332,337,840 元。
二、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的经营范围拟由“生产:新型材料,装饰纸。
服务:新型材料、装饰纸的技术研发;批发、零售:新型材料,装饰纸;货物进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变更为 :“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
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三、《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具体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总股本、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变更,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
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
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因条款增加或删除导致的本章程第十二条及之后的条
款序号自动进行顺延或调整):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705.738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233.784 万
万元。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
产:新型材料,装饰纸。服务:新型材料、装饰纸 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浆的技术研发;批发、零售:新型材料,装饰纸;货 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活动)。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87,057,38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2,337,840 股,全
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