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5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 年 6 月 8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7.59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7.36 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6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9 日,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异议
的反馈。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6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64.40 万股。
7、2022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
整,并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6 月 8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以 7.36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5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均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5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6 月 8 日。
2、授予数量:17.5950 万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1.26万股,本次授予后剩余的预留限制性股票不再进行授予。
3、授予人数:28 人。
4、授予价格:7.3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由于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因此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授予的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50%
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对发生第 1)条规定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由于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因此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6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20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90%。
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 好”,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考核为“合格”时则可对该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 80%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而考核为“不合格”则不能解除该限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