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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77: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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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377          证券简称:华旺科技        公告编号:2022- 008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1 号)核准,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A 股)股票 45,104,51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18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819,999,991.8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657,645.76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12,342,346.04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2年 3 月 8 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7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马鞍山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称“甲方”)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合称“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3 月 9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储存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杭州华旺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1  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  95080078801900004068  414,169,803.12
        份有限公司        支行

        杭州华旺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  材料科技股 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1202085129999954421  4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华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  新材料科技  司马鞍山东源支行        184265948131            0

        有限公司

                  合计                                        814,169,803.12

  注:1、根据中国银行的管理制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东源支行无公章,亦无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由上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8 万吨特种纸生产线扩建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煜东、李华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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