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1 年 1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股东大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0
第五章 董事会......25
第一节 董事......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29
第三节 董事会......32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3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0
第七章 监事会......42
第一节 监事......42
第二节 监事会......4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5
第二节 内部审计......4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5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5
第十二章 附则......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由原江苏博迁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时已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公司核发的商外资苏府资
字[2016]1045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公司在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300564312317F。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40.00万股,并于2020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 Boqian New Materials Stock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宿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山大道 23 号。
邮政编码:223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16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
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规模经营,科学延伸;并以不断提高公司盈
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为
目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精心运筹,科学管理,诚实守信,
回报股东,服务社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镍粉、铜粉、银粉、锡粉、
合金粉等金属粉末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公司系由江苏博迁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公司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份总数为 4,500 万股,各发起人姓名/
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认购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 认购数量 认购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名称 (万股) (%)
宁波广弘元
1. 投资合伙企 1432.05 31.82 净资产折股 2016.08
业(有限合
伙)
宁波众智聚
2. 成投资合伙 1270.75 28.24 净资产折股 2016.08
企业(有限合
伙)
宁波申扬投
3. 资管理合伙 500 11.11 净资产折股 2016.08
企业(有限合
伙)
4. 陈钢强 547.2 12.16 净资产折股 2016.08
5. 新辉投资控 750 16.67 净资产折股 2016.08
股有限公司
合计 4,500.00 100.00 - -
江苏博迁新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股及出
资情况业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16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6,160.00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