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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66 沪市 宏柏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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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66:宏柏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0-07-30

605366:宏柏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PDF查看PDF原文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Hungpai New Material Co., Ltd.

          (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工业九路)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8,3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9.98 元

发行日期            2020 年 7 月 3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33,200 万股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300 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一般用途。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一)宏柏化学、宏柏亚洲、南昌龙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上述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企业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1)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6、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

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纪金树、林庆松、杨荣坤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人在首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1)本人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人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人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6、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直接或间接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三)新余宝隆、华正投资、乐平和光(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企业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1)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5、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四)涌泉投资、新余锦宏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

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3、(1)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4、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五)周怀国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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