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满足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宜。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苏爽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审查,前述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提名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我们同意《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并将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经过对候选人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未发现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苏爽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低风险理财产品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36,8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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