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3-039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30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 除权(息) 售条件流 现金红利
日 日 通股份上 发放日
市日
A股 2023/5/30 - 2023/5/31 2023/5/31 2023/5/3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7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03,408,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0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1,022,400 元,转增 91,022,4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394,430,40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 除权(息) 售条件流 现金红利
日 日 通股份上 发放日
市日
A股 2023/5/30 - 2023/5/31 2023/5/31 2023/5/31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丽水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国平、王旭斌、金华市誉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 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所得税,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如有)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 184,682,568 55,404,770 240,087,338
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 118,725,432 35,617,630 154,343,062
股)
1、 A 股 118,725,432 35,617,630 154,343,062
三、股份总数 303,408,000 91,022,400 394,430,4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394,430,400 股摊薄计算的 2022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56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9-82881528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