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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33 沪市 沪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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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33:沪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8-17

605333:沪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沪光股份                        股票代码:605333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Kunshan Huguang Auto Harness Co., Ltd.

        (发行人住所:昆山市张浦镇沪光路 3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成三荣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成三荣、金成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其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昆山德添、昆山德泰及昆山源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成锋、成磊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成国华、陈靖雯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成三荣、金成成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公司股票。

  成三荣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成三荣所持昆山沪光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且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数量及方式:成三荣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昆山沪光股份总数的 10%,同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发布减持公告。

  (5)公开承诺:未来成三荣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成三荣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减持前的 3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若成三荣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金成成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条件:金成成所持昆山沪光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且股份转让不会影响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数量及方式:金成成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昆山沪光股份总数的 10%,同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发布减持公告。

  (5)公开承诺:未来金成成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金成成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减持前的 3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若金成成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四、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2、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
分红总额;

  (3)控股股东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与指标(2)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4)控股股东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若公司股价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其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终止增持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6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增持事宜。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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