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3-034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资金总额、期限、价格:公司拟用 5,000 万元至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
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 22.51 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自筹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除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无锡瑾沣裕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 6 个月内有减持计划外,其余公司董监
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均暂无减持计划或安排。
若未来 6 个月内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和前述减持主体将遵守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
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
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
的风险;
3、如回购股份的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则存在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
计划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可能面临因相关方案未能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
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完全转让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
形,存在启动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5、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的风险。
根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的议案。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35)。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结合近期公司股票在资本市场的波动,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实际控制人提议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将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票。
(四)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 起 12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 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实施期
回购用途 (股) 的比例(%) 额 限
(万元)
自公司股东
2,221,236 股至 0.8868%至 大会审议通
用于股权激励 4,442,470 股 1.7736% 5,000-10,000 过本次回购
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注:上述拟回购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2.51元/股测算,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2.51 元/股,该价格不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日前 3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总经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送股、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发股票股利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测算的回购股份数量,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减少 2,221,236 股至 4,442,470 股,转为公司库存股,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
公司将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按照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33.42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18.10 亿元。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1 亿
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上限约占公
司总资产的 2.99%,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52%。本次回购不会
对公司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可预期的回购价格区间内,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将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本次回购股份议案后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33.42 亿元,货币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18.10 亿元。假设本
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1 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
数据测算,回购资金上限约占公司总资产的 2.99%,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5.52%。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可预期的回购价格区间内,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2023年2月2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钱金祥、钱犇增持公司限售股股份3,36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4.38%,实际控制人买入公司股份的原因是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不存在市场操纵。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暂不存在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3年6月21日,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