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03 证券简称:园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咸阳高新区咸平路道路改造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合同价(含税)为 840,825,391.98 元,其中设计费(含税)为 14,920,000.00 元,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为 825,905,391.98 元。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企业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工期为 270 日历天。
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若该合同顺利履行,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且该合同的顺利签订及履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业务承接能力。
特别风险提示:本合同已对合同价格、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审议程序情况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星期三)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通过专人送达及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
议通过了《关于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1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7),确定公司(牵头人)、杭州易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成员一)及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员二)组成的联合体为咸阳高新区咸平路道路改造工程EPC 总承包(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中标人。
近日,公司、杭州易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咸阳高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签订《咸阳高新区咸平路道路改造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咸阳高新区咸平路道路改造工程 EPC 总承包。
2、工程地点:南起西宝高速互通,北至宝泉路。
3、工程内容:项目全长 3.34 公里,总面积约 81.46 公顷(约 815,000.00 平
方米,绿化面积约 51 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咸阳高新区咸平路(高速互通至宝泉路)道路改造项目,其中包括道路改造、路灯、交通设施、道路绿化带、两侧带状公园绿地、互通绿化、细柳公园以及基础配套设施等。
4、工程承包范围:包含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最终交付等全部内容。
5、合同工期:270 日历天。
6、合同价格:合同价(含税)为 840,825,391.98 元,其中设计费(含税)为14,920,000.00 元,适用税率为 6%;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为 825,905,391.98 元,适用税率为 9%。
7、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除设计工作以外的施工、组织协调、管理等相关工作;杭州易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一,负责除市政道路以外相关专业的设计工作;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联合体成员二,负责市政道路相关专业的设计工作。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咸阳高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发包人,其主要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咸阳高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星火大道三号创业大厦 11 楼 1101
法定代表人:刘旭
注册资本:168,248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仅限以自有资产对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房建施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餐饮酒店业、项目投资咨询服务,市政施工,装潢装饰、园林绿化,建材销售,户外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咸阳高科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由于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属于商业秘密范畴,暂时无法对外公示。
2、杭州易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承包人,其主要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杭州易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 208 号二楼 8201 室
法定代表人:张洋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服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室内美术设计、装饰,现场雕塑,园林绿化工程,城乡规划编制;批发、零售:工艺美术品,雕塑作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易大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4,278.86 4,664.29
净资产 2,066.50 2,048.71
财务指标 2020 年度 2021 年 1-6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489.40 882.72
净利润 182.95 -17.79
3、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为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承包人,其主要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企业类型:内资企业法人
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二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翟旭刚
注册资本:35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城市规划设计,土地规划设计,旅游规划设计,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市政,建筑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咸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由于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属于商业秘密范畴,暂时无法对外公示。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价格:合同价(含税)为 840,825,391.98 元,其中设计费(含税)为14,920,000.00 元,适用税率为 6%;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为 825,905,391.98 元,适用税率为 9%。
2、支付方式:
(1)设计费支付方式:
第一次付费 付款至合同暂定设 提交完整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文件后 10 个工
计费的 40% 作日内。
第二次付费 付至合同暂定设计 施工图预算完成审核后 10 个工作日内。
费的 80%
第三次付费 付至合同暂定设计 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并完成备案后 10 个工作日
费的 95% 内。
第四次付费 付至设计费的 100% 工程质保期满后。
(2)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方式:
①施工开工后,按季度支付,首次支付必须完成施工图预算审核,承包人需在每季度末 10 天前提交的下列资料且审核无误后 30 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费用进度款,支付进度款为经审核的已完工程量优惠后金额的 65%。
1)符合支付条件的施工发票和收据;
2)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监理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截止每季度末 10 天前完成工程量)进度确认函副本一份;
3)本季度已完工程量的进度预算。
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备案后,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列单据且审核无误后 30 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经审核的已完工程量优惠后金额的80%。
1)符合支付条件的施工发票和收据;
2)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监理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副本一份;
3)已完工程量的进度预算。
③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定案后 30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优惠后造价的 97%。
④工程缺陷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清剩余工程款。
3、工程地点:南起西宝高速互通,北至宝泉路。
4、合同工期:270 日历天。
5、违约责任:
合同工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的,罚双方确定的工程施工费的 0.1%/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返修至合格,由此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每发现一次造成降低工程设计标准的质量问题,罚本次双方确定的分项工程施工费的 0.1%。
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履约,发包人将保留另行发包或部分另行发包的权利。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如因施工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根据事故大小,从¥1,000.00元(壹仟元)至¥100,000.00 元(壹拾万元)不等(如损失金额大于 10 万元限额,发包人有权按照实际损失金额予以扣除)。
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对于发生在本合同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因承包人、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任何方式的作为或不作为,无论这种作为或不作为是因涉及侵权、违反合同或其它原因引起,从而导致发包人因此而遭受任何性质的诉讼、行
政诉讼、索赔、要求、损失、损害、瑕疵、费用和任何形式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和其它开支(该责任至承包方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之日止)。
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场区内外、运输道路的清扫工作,如因污染道路或清扫不及时等原因致使发包人受到政府职能部门通报,发包人则加倍处罚承包人,每发生一次,缴纳罚金不低于 5,000 元。
无论承包人是否依据通用合同条件或者专用合同条件购买保险,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全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还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需全额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需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全部损失。
6、争议解决方式: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或签章)并加盖企业章后生效。
8、合同签署时间和地点:本合同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